【案例一】

甫進大學就讀的A男,因為迎新活動等等的消費過高,沒有足夠的錢可以購買原文教科書(最新出版,仍在市面上流通,未置入相關文教機構中),在苦思之下,決定要向已購買教科書的同學B借課本影印:

()A男想:「書借都借了,就一次印完吧!還可以省一筆!」於是一鼓作氣地將整本教科書影印。

()A男想:「先印一部分,撐過這個月吧!下個月有錢趕快買一本!」於是只影印了第一章節。

 

【案例二】

認真向學的B男,認為只單純看教科書的內容,並不足以通盤理解相關知識,於是整天窩在圖書館內找尋相關書籍與期刊論文,並影印歸納入自己的筆記:

()B男找到了他校名師就同一科目所出版的教科書,並決定將整本影印,以供日後參照。

() B男找到了他校名師就同一科目所出版的教科書,經過多日苦讀後,僅影印該書與原教科書有不同之部分。

()B男在不同期刊與論文集中發現了多篇文章,並將找到的文章各影印了一份。

 

【分析】

一、A

針對A男的行為,乍看之下或許可以用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然細究該條文的構成要件,重製行為的行為人限於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A男為學生,是否該當本條的行為人而得主張容有疑慮。

縱然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學生應該和教師一樣就教科書的重製可以適用上述條文,然A男的()行為中,其重製整本教科書,雖然是屬於供自己閱讀、學習的「教育」目的,但這樣的行為若被群起效尤,則可想而知這本教科書在市場上所預期的銷量將受到大幅的影響,具有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第4款的情況,而不得主張其重製屬於合理範圍,而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而在A()行為中,其重製教科書的第一章節而非整本,應認為對於整本教科書的銷售量並不具顯著的影響,且A男嗣後也有買了該本教科書,顯見其在為重製行為的當下,確實沒有意圖要對該本教科書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應該認為其可以就只影印第一章節以度過剛開學沒錢買教科書的窘境,主張該重製行為屬合理使用。

筆者認為,如僅僅只是單一的重製行為,並不會對於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有顯著影響,但若是不處罰這樣的行為,反而會使得日後著作權的保護出現漏洞。因此在檢視這個要件時,應該要思考這樣的行為,如果被「反覆、多次」施作後,對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傷害程度。

二、B

針對B男的行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要件來檢視:

B男屬於上開法條規定中之第一款的行為人,亦即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之閱覽人,得基於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

B男的()行為,由於其所重製者是已公開發表著作的全部,並不該當上述規定,因此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與之相對的是B男的()行為,僅就自己用到的部分重製,符合條文的規定。

B男的()行為,依照條文的規定,對於期刊、研討會論文集中單篇著作的重製,並無「合理範圍」的限制,因此B男可以就單篇的「全部」進行影印,惟條文對此加註一個份數的限制,以避免B男重製多份之後,侵害該單篇著作權利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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