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1商標標示中,®和™的差別.jpg

 

如圖所示, [1]兩個標誌,均可以在愛健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愛之味關係企業)所出產的保特瓶包裝之薏仁水上看到,可想而知都是為了要表示此項產品的「品牌」,避免被有心人冒用,進而對愛之味公司造成損害。但是為什麼AIKEN愛健的標示旁邊標記著®,而御白玉則是以標記呢?

依照商標法第18條的規定:「I.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II.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而®二者間最大的差異便在於商標是否已在標誌使用的國家註冊成功。®代表著Registered,亦即商標旁有這個標示者,在該使用國家中具有商標權,對於該標誌取得識別性,其他人,尤其是競爭者,不能在相類似的服務或是商品範圍內,使用這個標註®的標誌;而則代表著Trademark,使用這個標示目的在於表明將這個標誌作為商標使用,也藉以「告知」同商品、服務的競爭者,這個標誌已被當作商標使用,可能在近期內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而非僅當作一般名稱或是描述性的用語。

就保護上,自然®會比具有更大的效果,但若是有競爭者惡意在知悉有的標誌之後仍就同樣或近似的標誌,意圖進行商標註冊,則可以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012款的事由:「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57條、58條相關規定,向主觀機關申請評定。

惟,®是否是一定要標示或是有什麼標示上的注意義務呢?基本上我國的商標法對此並無明文的規定,有無標示並不阻礙商標權人行使商標權,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為尚未註冊的商標卻標示®,可能會有標示不實的問題產生。而不論是註冊或是尚未註冊的商標,均可以標示。

回到一開始的兩個標誌。 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為01308335的註冊商標,主要用於第029類的商品項目,同時亦有註冊在案的第005類、第030類、第032類商品與第035類的服務,若有從事上述類型的商品或服務,而御使用AIKEN作為商標者,可能就要考慮是否構成近似,而不能註冊的情形;而 則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號104004803的第029類申請中商標,同時也進入申請程序的還有第030類商品,故若是他人欲以「御白玉」作為029類或是030類商品的標誌,則未來可能會有被申請評定的風險。

 

 

[1] 相關圖示擷取自http://www.sf-tea.com.tw/hatomugi/index.php?apps=welcome&action=in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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