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雇主應維持工作場域的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法

5條:「I.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II.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6條:「I.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37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8條:「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87條:「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318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淋設備。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盥洗設備。」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5條:「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6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50條:「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確實使用。……三、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對視機能之影響,應置備必要之防護眼鏡。」

 

【原告主張】

1. 未對原告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3項、第17條、第27條規定。

2. 未提供具防護功能防護眼鏡,違反職業安全生法第5條、第6條第1項第7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287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0條第3款、第5款、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第3款規定。

3. 工作現場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第20條第5款及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

4. 小漆桶簡漏掛在滴漆管,大、小漆桶均未加蓋防止溢出洩漏,造成小漆桶掉落,油漆噴濺至原告眼睛,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5條規定。

5. 現場未設洗眼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6條第1項第7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8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6條規定。且因未設置洗眼機,致原告於故發生後無法大量沖洗眼睛,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8條規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6條規定。

6. 僅以機車載送原告就醫,增加沿途飛砂入眼風險,提高感染機率,且被告係載送原告至新莊大學眼科診所,而非醫療資源較多之新泰綜合醫院,非屬適當、必要急救措施,有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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