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支付相關法規

報載玉山銀行已成為第一家得承作跨境電子支付業務的金融機構,亦將與中國支付寶聯手推出跨境O2O業務(Online to offline,提供境外人士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支付工具,在實體店面進行交易),以往從事跨境交易時,消費者多只能至銀行辦理結購外匯為之,第三方支付之模式出現後,跨境交易也出現網路交易價金代收轉付、跨境代理結匯之新方式,早期之網路交易方式是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制定「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以該要點為制定評鑑標準,向經濟部申請並通過評鑑者,即得從事代理申報結匯的服務,使跨境買家所付之款項透過該資料處理服務業者進行匯兌。

2015年立法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後,按該條例第14 條規定,境外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我國機構得與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

金管會又依該條例第14條第三項授權,擬定「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則依據經濟部所訂定之「經濟部推薦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價金代收轉付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作業要點」,於該部審查合格,或另依該部所規劃機制獲該部推薦後,即得與境外機構合作從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故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亦為該辦法中「得申請與我國電子支付機構合作」之對象。是故,現今境外資訊處理服務業者欲從事跨境電子支付之業務,應依上開規定行之。

按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如下:

一、 提供客戶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或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協助國內賣家收取跨境支付款項)

        二、提供收款方客戶就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此款即實體通路之支付服務型態Online to OfflineO2O)

        三、提供客戶就提領境外機構支付帳戶餘額,匯入我國境內銀行之客戶同名存款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四、提供客戶或接受客戶委託就前三款服務所生款項匯入或匯出,辦理結匯及外幣匯款服務。

        五、提供金融機構就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所生款項匯入或匯出,辦理集中支付作業程序及跨行金融資訊網路系統介接、資訊傳輸交換服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

除上述業務行為之範圍外,為確保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可健全經營業務,避免損及我國境內客戶權益,同法第七條對於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經營業務之機構,亦設有限制,如營業期間、無虧損、未違反相關法規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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