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51111日作成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41號【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解釋文如下:「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741號解釋是對釋字第725號解釋補充解釋。

釋字第725號解釋則是對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予以補充。經釋字177、185、725、741號大法官解釋作成後,人民於大法官解釋作成後,得依大法官解釋救濟之範圍逐漸擴張。依釋字第177號解釋,違憲解釋對於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有所適用;而依釋字第185號解釋,聲請人得依據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都是針對違憲解釋後之效果,而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效果除合憲、違憲外,亦有許多其他態樣,如定期失效、命立法機關定期修法等。釋字第725號解釋即針對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作成解釋,聲請人得依據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大法官解釋就原因案件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因給予當事人得依大法官解釋救濟,目的在於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不應因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

        最新作成之釋字第741號解釋則更明確解釋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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