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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著作權又可區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兩大部分。因此,參加公開徵選作品之著作人,於完成該著作時,即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另依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著作人得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然如著作人以該著作參加公開徵選比賽,主辦單位是否有權或如何利用得獎作品,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70417b號令函,應視徵選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因公開徵選活動在法律上性質屬於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加公開徵選活動即屬承諾,故錄取條件成就後,主辦單位與參加人均受比賽辦法之拘束。

著作財產權部分,依目前常見之比賽辦法規定,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條件成立後,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6條即發生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第二,若徵選辦法係記載作品得獎後「得使用參賽(或得獎)作品」,則著作人仍保有著作財產權,但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主辦單位得依徵選辦法所規定之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人格權部分,如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姓名表示權即為著作人格權之一種,。著作人格權並不得如著作財產權轉讓,但可特別約定不行使;故除非徵選辦法有另行約定參加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否則主辦單位使用該著作時仍應標示參加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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