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權利管理是指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用來控制與管制合法存取智財權數位產品的一切技術,所指者並非智慧財產權本身,而是保護的技術,且主體限於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

數位權利管理發展係因傳統著作權保護對象主要是針對語言及圖畫著作,但在網際網路出現後,許多著作都加以數位化,因此著作被重製的可能性大增,且更加容易。以書籍為例,以前要進行複製,必須使用影印技術,雖目前影印技術已相當進步,仍然需要花費些許時間及成本;但如果將書的內容加以數位化,加上網際網路的發達,複製及傳播只需簡單的電腦操作即可完成。

由於法律不足以因應數位網路技術普及後的盜版泛濫問題,智慧財產權之所有者,便朝向法律以外之方向尋求保護,以各種技術保護自己的權利,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

數位權利管理的各項技術都對擁有智慧財產權的各項著作進行限制,限制方式主要有時間、次數和地點三種方式:[1]

  1. 限制使用時間:限制消費者使用該數位內容的時間,亦即該數位內容經特定時間後即無法使用,可能採取須付費後才能再開啟。
  2. 限制使用次數:限制消費者使用次數的方法包含限制開啟、編輯和列印等的次數,如部分期刊資料庫,限制下載文章,只能進行一次列印,如須進行第二次以上列印,則需額外付費。
  3. 限制使用地點:限制使用地點並非指實際的使用地點,而是以讀取裝置做限制,即當於裝置A下載該數位內容,則於複製或移轉到其他裝置B時,便無法開啟或使用該數位內容,如早期之線上音樂多採此方式,限制於所下載之裝置上聆聽,但目前以多有所開放。

[1]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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