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集通知之性質/鄭雨昇律師

每每到了股東會召開的季節,許多公司都會為了寄發股東會通知而發愁,如果股東僅僅數人,那通知起來還算容易。如果是上市上櫃公司,股東遍布全國,而且人數眾多,而且再加有人對於經營權虎視眈眈。究竟股東會通知是甚麼樣的性質,股東會通知何時生效,究竟是發出時生效亦或是到達股東處生效呢?

一、發信主義:

依最高法院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八十四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二月二十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二月九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所規定之通知日期,實務上均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即指將召集之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受通知人何時收到,並不影響股東會召集之效力。惟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是否違法依公司法第一八九條由法院裁決。如有糾紛,仍應依法訴請法院辦理。

有關股東常會召集之通知,依據公司法第 172  條規定,實務採「發信主義」,即將召集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

 

二、:股東會通知計算期間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第一二十條之規定,不算入始日:

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第一二十條規定,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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