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收容案件於全國地方行政庭之分析/鄭雨昇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於民國1030618日新增第5款行政收容事件,其立法理由為:係指(一)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關於具保、定期報告生活動態、限制住居、定期接受訪視及提供聯絡方式等收容替代處分涉訟;(二)除收容替代處分外,其他關於因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收容所生而涉訟(例如:受收容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因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其申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或不服入出國及移民署以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等);(三)提起前開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因上述事件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以下所定收容聲請事件相關,且收容聲請事件已明定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為調查證據之便利,踐行較為簡便之訴訟程序以利終結,俾符訴訟經濟,明定上述事件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爰增列第二項第五款。又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與收容聲請事件之事物管轄法院,宜為同一,其訴訟標的如涉及金額或價額,不論是否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均屬該款之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103年因收容案件尚非由地方行政庭管轄,故尚無資料。

但以104年、105年推估,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案件量占全國百分之八十之案件量。

 

數字分析:

 

1、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於10425日施行,所以103年時,收容案件不由地方行政庭管轄,所以無103年資料。以下資料以104年及105年為統計基礎。

 

2、以法院區分:

(1)全國以新北、宜蘭地院為大宗,占全國案件量百分之八十,而新北占五分之二、宜蘭占五分之三。

(2)北部:宜蘭為第一名、新北為第二名,新竹為第三名,但新竹案件量為新北與宜蘭加總之百分之一。

(2)中部:僅南投有案件。

(3)南部:南部以台南為大宗,第二名是嘉義,第三名是高雄。台南的案件量是高雄、嘉義二院加總之五倍。

(3)其餘法院:幾乎為零,非常非常少,每年在金門及台東約有各3件。

 

3、以國籍區分

(1)、所涉國家有:越南籍、中國籍、印尼籍、菲律賓籍、泰國籍、馬來西亞籍、緬甸籍。無歐美、俄國、日本、及韓國。

(2)、越南、印尼為大宗,約占全部案件量百分之八十,越南占五分之三、印尼占五分之二。意外的是中國籍人數非常少,甚至比菲律賓籍少,猜測是因大陸經濟起飛,而且大陸籍去香港更為方便,而且香港薪資所得比台灣更佳,亦或是到日本非法打工。偶而有泰國籍人士。馬來西亞及緬甸僅零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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