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分析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二)

伍、地方政府審查標準,以台北市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1]為例,該表將各種從業人員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為資訊業、航空業及社會輔導員等,節錄內容如下: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其工時限制:(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 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 小時。(3)4 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4)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40 小時。

二、第二類為行政機關輔助人員,如工友,節錄內容如下: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其工時限制:(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60 小時。

三、第三類大部分為私人企業之雇員或專技人員,節錄內容如下: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其工時限制:(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88 小時。

陸、雇主如何提送主管機關核備

填寫申請函→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以台北市為例,其主管機關為台北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會有二種結果,一為函復申請人准予核備,另一為函復申請人駁回。總處理時限為30 日(含假日/日曆日)

 

[1] 台北市民e點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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