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先前財政部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民國105年11月09日修正「記帳士法」,最近財政部又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以下簡稱「跨境電子勞務規範」)及民國106年05月01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施細」)[1]

二、為何財政部要增修刪定若干法規,係因當臺灣民眾透過網路下載國外電商提供的數位內容服務(如Pokémon Go),這類國外電商因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故不需繳納營業稅;反觀,國內電商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同樣的勞務銷售卻必須申繳營業稅。目前的稅制似乎讓國外業者免除稅負,侵蝕我國稅基;國內業者必須反映稅負成本,造成售價失去競爭力[2],因此財政部增刪修訂相關法規,令國稅局於課稅時具有法律依據。

貳、何謂電子勞務

前述舉例Pokémon Go為電子勞務,在法律上的定義為何?跨境電子勞務規範第2條第(一)項:(一) 電子勞務:指1、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2、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3、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1]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2] 會計研究月刊第371期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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