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產及贈與稅法演進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自民國62年公布施行,於70年6月19日修正提高減免扣除額、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分別為18級及17級、最高邊際稅率調高為60%、增訂農業用地1人繼承免稅等規定;另於82年7月30日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之增訂刪除第53條規定。其後有10餘年未曾修正,此期間工商發展經濟情勢變遷,因應實際需要,再次檢討不合時宜條文,爰於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該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提高減免扣除額、簡化課稅級距為10級並降低邊際級距稅率為50%等。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自84年1月13日修正後,除89年1月26日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及90年6月13日因應信託課稅規定,曾作較重大之包裹式立法外,其他尚無重大修正。98年1月21日將原遺產稅及贈與稅各有10級距稅率、最高邊際稅率50%之累進稅率制度,修正降為10%之單一稅率,同時提高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1](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參照)。

貳、為什麼政府要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Meltzer and Richard(1981)研究發現在多數決社會裡,擁有中位數所得的選民(median income voter )作為政策決策者,政府支出規模是由代表個人之福利最大化決策所決定,故國家所得重分配計畫會反應中位數所得的選民的需求,當中位數所得選民之所得低於平均所得時,該選民會傾向高度的重分配政策,反之則重分配政策對中位數所得選民不具吸引力。[2]

參、 遺產稅新舊法稅率比對

一、98121日修正公布前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三、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四、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五、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六、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八、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九、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十、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

二、現行第13條條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三、106425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之公報初稿資料第13條條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 」


[1]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站

[2] 財稅研究第44券第5期第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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