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解析遺贈稅改採累進稅率(一)

肆、為何要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表示,實施遺產稅及贈與稅制之其他國家大多數採行累進稅率,對照我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百分之十,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建立,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

二、可見調整稅率之主要目的應係為建立長期照顧服務制度籌措財源,修正條文第13條之稅率為(10%15%20%),和現行條文單一稅率10%相比,顯而易見修正條文的納稅負擔較重,國家收取之稅金是否增加,則應視實際執行情況而定。

伍、贈與稅新舊法稅率比較

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三、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四、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五、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六、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七、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八、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九、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十、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二、現行第19條條文:「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三、106年4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之公報初稿資料第19條條文:「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1] 行政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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