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公民不服從是否為刑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一)

參、刑法學理分析

一、公民不服從之行為通常會符合刑法304或354條之構成要件,是否能阻卻違法?德國通說大多持否定見解,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少數方對於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多數方採取的不服從行為,如果可以被宣告合法,將造成法秩序本身的矛盾,有違法和平性的要求。而另有論者認為以基本權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一般人格權,搭建一條從憲法基本權到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的高速公路。

二、若從罪責來阻卻呢?一說認為公民不服從的行為人仍具有採取別種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另一說則認為公民不服從的法敵對意識不高,在罪責上顯著降低,也沒有特別預防的必要性,如果要排除刑法上有責性,須具備六個要件:1.針對現存且涉及全民利益的問題、2.動機出於關心全體利益、3.違法行為與示威對象具關連性、4.明確支持國會民主、5.行為須避免暴力活動且不能積極危害秩序、6.行為的阻礙或干擾程度需輕微且持續有限時間。

三、有學者認為可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類似緊急避難」來審查公民不服從行為,主觀上須出於為國家避難的救助意思,客觀上需有1.急迫的危險情狀、2.手段必要性、3.優越利益保護、4.相當性及5.從憲法精神與憲政秩序的整體規範評價通盤考量。[1]

肆、小結

社會各界對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褒貶不一,合議庭表示,判決可受公評,正反意見都會接受。知情人士則分析,此案經歷過兩任審判長,蒐集過各種學說見解及判決,合議庭也是再三考量才做出這個困難決定。而警大前教授葉毓蘭就在臉書痛批,如果此舉法院認證合法,抗爭年改的退休軍公教可以比照辦理。郝龍斌也擔心:「隨之而來的『模仿行動』可能就此取得正當性;衝入與攻占政府機構的行為,將可能沒完沒了……」北檢則強調,收到判決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1] 整理自月但法學雜誌,230,119~139,林鈺雄《公民抗爭與不服從運動的刑法評價-兼評三一八運動的占領一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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