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酒後駕車對後續人生之影響(二)

參、既然已經多繳酒駕紀錄之保費,若酒後駕車肇事,保險公司理賠受害人後向我追償,這合理嗎?公平嗎?

一、當汽車駕駛人(被保險人)因酒駕肇事造成駕駛人本人或第三人傷亡,在傷害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但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其目的在迅速提供車禍受害人基本保障,所以保險公司會先賠付受害人。但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社會公序良俗,保險公司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向被保險人追償。

二、惟實務上,受限於被保險人財務因素,追償金額不足彌補理賠支出,所以其差額便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攤,這對於不喝酒的駕駛人卻要額外分擔酒駕肇事理賠的費用,顯然不公平。另本保險屬於強制投保的政策性保險,每位車主都須投保,然強迫沒有酒駕紀錄的車主額外負擔保險費,也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為使保險費率更具公平性,故將追償不足的金額改由有酒駕紀錄的被保險人負擔。

三、商業保險之代位權

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代位是保險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工具,比如說:小明和小王是非常好的朋友,小明將其所有的房屋(有投保火險)已非常低廉的租金出租給窮困潦倒的小王居住,某冬夜,天氣十分寒冷,而小王在充滿雜物的屋內生火取暖,而且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果不其然,小明的房屋全數燒毀。受害屋主小明按民法是可以向小王要求損害賠償,但小明念在多年友情不忍向小王要求損害賠償,此時,承保小明房屋火險之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予小明後,代位向小王求償。因此保險代位制度一來可以防止小明不當得利(因火災之發生,同時產生兩個請求權,一為向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一為向小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可以防止小王逃避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不會受制於小明之怠惰受到損害(若保險法沒有第53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僅能用民法上之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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