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由於中央研究院103年賦稅改革建議書指出現行不動產持有稅與國外相較明顯偏低,建議政府應調整公告地價至合理水準,而高房價的民怨及部分公民團體與學者也一再呼籲政府應合理提高土地稅基。故為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05年公告地價,內政部於104年8月28日召集「改進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方式」會議結論建議各地方政府以不低於103年至105年公告現值累計調整率為原則,105年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紛紛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法規公告地價調整。[1]

二、公告地價與地價稅具連動關係,因此發生新聞中台中黃姓男子前年繼承一塊約五百平方公尺土地,地價稅前年繳八千兩百多元,去年暴漲為六萬元,黃妻昨說,不管延期或分期繳納,都得有錢,若真的繳不起,只好賤賣土地的事情。[2]

三、106年04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每3年調整1次的地價稅改為2年1調,同年05月10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 14、17 條條文,我們可以藉本次修法對地價稅、公告地價等相關法律概念作討論。

貳、名詞解釋[1]

一、規定地價: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3條參照)

二、公告地價: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參照)

三、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4款及第16條參照)

三、公告土地現值: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參照)

 

[1] 台北市政府10548日新聞稿

[2] 蘋果日報20170407日報導

[1]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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