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強伯獨居以久,自知時日不多,有感於鄰居阿好姨長期的照顧,因此曾交代阿好姨在自己死後可以拿印章去領取在銀行的存款,為避免阿好姨難做,阿強伯立授權書給阿好姨提領存款,阿強伯死後,阿好姨依照阿強伯生前授權去領款,豈料阿強伯的兒子小強,多年不聞不問阿強伯,亦未盡扶養義務,竟出現要阿好姨還這些存款,阿好姨拒不還款,小強則希望用以刑逼民的方式,逼迫阿好姨,阿好姨會構成甚麼犯罪嗎?

 

一、相關法條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法條說明

(一)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乃指無製作權人製作文書,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因此需個案認定,實務曾有案例認為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索債款,所提出之債券,雖係偽造,但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確負有此項債務,即不足生損害於他人,自與上開偽造文書之要件不合(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465號判例)。

 

(二)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侵占乃指易持有為所有,且本罪要求不法所有之意圖,若行為人只是延期歸還財物或是誤以為占有之物乃是贈送,此即缺乏不法意圖,不構成侵占罪之要件。

 

三、案例分析

甲曾授權給阿好姨製作提款單,然甲雖死亡,此授權是否仍有效力,阿好姨製作此提款單乃遵照甲之意思,且有受遺贈之情形,對遺產並未造成損害,因此並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構成偽造文書之要件。

阿好姨提領款項後收為己有,亦不構成侵占罪,雖然此存款在甲死後變成遺產,應由繼承人共同繼承,客觀上阿好姨持有他人之物且易為己有,但阿好姨主觀認為是甲贈與給她,甲生前亦有贈與之意,因此阿好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不符合侵占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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