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好棒電視台採訪無敵公司負責人伍迪,採訪後好棒電視台製作一採訪影帶交給伍迪留念,並要求伍迪不要另作他用,亦不得再公共場所播放,然而伍迪心想這採訪影片自己是主角為何不能播放,為顯示自己很無敵並且宣傳公司,伍迪仍於自家的販賣店播放採訪影片。好棒電視台負責人郝厲害,發現伍迪竟然擅自使用影片,憤而提告。

 

壹、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貳、案例說明

   本案例涉及著作權法,首先認定是甚麼著作受侵害,從文中可知好棒電視台複製採訪影片,此影片應屬視聽著作,雖然伍迪是受訪者,仍非著作權人,著作權應屬於拍攝影片的電視台,因此電視台表明此視聽著作並不得於公共場所播放,因此伍迪即不得於公共場所播放,擅自播放影片,即侵害電視台之著作權。

惟伍迪認為主角是自己為何不能播放,因攝影及採訪皆需創意才得以完成,著作權應給予保護,伍迪認為自己是主角,可能係聯想到肖像權,既然是自己的肖像為何不能使用,就本案例此採訪應屬得伍迪同意製作並且伍迪已知是電視台採訪,應可認為已授權電視台使用肖像權,因此電視台得以使用伍迪之肖像於該採訪影片,並無侵害肖像權之情事。

   綜上,伍迪未經好棒電視台同意,擅自於自家之商店播放採訪影片,構成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好棒電視台之視聽著作。因此在使用非自己創造之著作時,應謹慎小心,若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恐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若需使用他人之著作時,應取得同意後才使用,避免嗣後追究責任,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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