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無照騎乘機車,行經紅綠燈時,甲及對向車道之乙見紅綠燈轉黃燈,因此加速前進,甲騎機車忽見乙駕車左轉,甲不及反應而撞上乙車,甲因撞擊劇烈飛起落下,因而受有重傷,甲乙雙方可有責任?

 

一、前言

黃綠燈轉黃色,往往令駕駛者以為要加速前進快速通過,然其實黃燈乃是要請駕駛注意即將失去路權(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4),並非要求快速通過,其實在台灣如果黃燈減速時也要注意後方來車,避免後方來車搶快造成追撞,保持「防衛駕駛」之概念,更為安全。

 

二、何謂過失?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條文規定較為抽象,應視個案情形而定,有實務見解認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參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

 

三、案例說明

甲雖為無照駕駛,但無照駕駛僅是違反行政法,在事故發生時僅是一參考因素,並非代表無照駕駛就是有過失,而須就個案整體考量,本案例雙方皆搶黃燈,黃燈並非代表要用路人快速通過,而係警告用路人將失去路權,此時應減緩速度較為理想,然甲乙皆未減緩速度,雙方未違規,因此需進一步探討,乙駕車左轉,依日常生活經驗應減速觀察對向車道否有車行駛,待無車經過時才可左轉,乙竟搶黃燈未為必要之注意,未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雖非故意,按此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乙左轉未注意對向來車之過失行為造成甲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乙應有過失致傷害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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