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張三和王小美婚後,小美總是行蹤可疑,常常外出不在家,這次小美更誇張,回娘家住將近6個月,張三一直請小美回來一起住,但小美卻一直不回來,張三覺得自己有妻如無妻,不如另覓春天,於是想跟小美離婚,但小美不肯,張三該如何恢復自由身?

 

貳、相關法規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二、民法第1052條第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所謂夫婦互負同居之義務,乃指永久同居而言,而非妻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之住所,即屬已盡同居之義務。」

 

    四、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之情形,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如有正當理由不能盡同居之義務者,當難遽准夫妻之一方據為離婚原因。」

 

參、法條說明

我國判決離婚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予以主張,又於74年修法引進婚姻破綻主義,即同法第1052條第2項之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判例觀察,若未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構成該款判決離婚事由,法院得以此款判決離婚。

 

肆、案例說明

本案例張三可以先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判決確定後,若小美仍未履行同居義務,得以此提起判決離婚。另外亦可以提出證據,主張因小美之過失,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至於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其實時間未必是重點,仍需證據綜合判斷,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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