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阿拉伯看到Apple手機上面的蘋果圖案很漂亮,於是靈機一動,想到自己是賣水果的,如果店裡用這麼漂亮的圖案當商標一定會賺錢,不過他聽兒子說可能有問題,於是跑來事務所請教律師。

 

貳、相關法條

一、商標法第30條(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商標法第70條(侵害商標權)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1款: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公平交易法第22條(仿冒行為之制止)

 

参、法條說明

    我國雖採註冊主義,但為維護市場交易與公平競爭秩序,特別保護著名商標,而何謂商標法之「著名商標」,則可參照《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要點二:「本法所稱著名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若認定為名商標時,則不得註冊,若未得著名商標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將依法視為侵害商標權。

    另應注意商標法第30條第11款「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及「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區別,前者乃指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或誤以為兩商標具有合作或授權關係,而後者又分「減損識別性」和「減損信譽」。

「減損識別性」:指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例如:在別的用品上用「可口可樂」商標,原本消費者聽到或看到可口可樂就會想到可口可樂公司出產的汽水飲料,但因第三人使用行為讓消費者消費者聽到或看到可口可樂時,不僅想到可樂,還會想到該別的用品,此即減損識別性。

「減損信譽」: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

 

肆、案例解說

阿拉伯想要用在水果攤的蘋果電腦商標,此商標因全球知名,市占率亦高,人手一機的現在大多認識此商標,因此依客觀證據足以認定為著名商標,且蘋果公司亦已在我國註冊商標,阿拉伯若使用此商標可能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使消費者以後不在僅聯想到智慧型手機,而可能亦會聯想到阿拉伯的水果攤,減損商標之識別性,因此若阿拉伯很想使用該商標,即須得到蘋果電腦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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