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西津廣告公司以入會1000元之會員,要求會員在特定網頁每天按公司推出廣告的讚,如此會員可以在每個禮拜獲得100元的回饋,如此好康的賺錢方式,令許多人趨之若鶩,小強收到西津廣告公司的宣傳,想到自己手頭剛好有一筆錢想做投資,就以30萬元加入西津廣告公司會員,起初一個月都有收到回饋金,第二個月後,開始拖延,豈料在某一次申請回饋金時,廣告公司付不出來了,小強這時發現代誌大條了,詢問其他公司會員才知道西津廣告公司是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給予會員回饋金。

 

貳、相關法條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罰則)

1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参、案例說明

   本案即是所謂的「龐氏騙局」,以一種投資方式的宣傳招攬投資人,並且回饋高報酬率,然而實際上是以後面投資人的出資補給前面加入的投資人,以此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經營事業,直到最後一根稻草,但此時通常就有一大群後面加入的投資人取不回款項了,在台灣此類案例有著名的「鴻源案」、「金圓互助會案」等。

           小強如何救濟,小強就本案得對西津公司提起損害賠償,然而通常這種吸金公司大多會人去樓空,負責人捲款逃亡,就算取得執行名義,可能無財產可以執行,因此投資人在聽聞報酬率高,卻又不是正統投資方式,並且無法知悉投資項目的實際運作時,恐怕此投資並非是安全的投資,應慎重考慮,避免資金一去不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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