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奶奶獨門配方.jpg

壹、案例

         王老奶奶喜愛料理,她的滷蘿蔔味道十分美味,因此開了一家滷蘿蔔店,滷蘿蔔入口即化,香氣滿溢,令人食指大動,而能如此美味的關鍵在一秘方,此秘方王老奶奶視之如珍寶,不隨意外傳,因為這是老奶奶年輕時從老師傅那求來的,平常放置於保險箱內,鄰居史蒂芬是店裡員工常妄想取得秘方後,也可以用來開店,一日當老奶奶滷蘿蔔時,史蒂芬路過老奶奶的廚房看見一本子,其上印有「滷蘿蔔機密秘方不得外洩」,史蒂芬見機不可失,迅速用手機拍下本子的內容,嗣後老奶奶觀看廚房監視器發現此事而提告,史帝芬抗辯此秘方非營業秘密,本案秘方是否屬營業秘密呢?

 

貳、相關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第1款: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第2款: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第3款: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参、法條說明

 從條文可知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要件始足當之。

 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不以已於商業上實施、應用,印證其實際經濟價值者為限,亦包括尚未於營業上使用,而具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此經濟價值包含積極性及消極性,前者乃指已實現或是將來有發展性的祕密,後者乃指失敗之寶貴經驗等,因不論消極或積極皆對企業競爭有營業上之幫助。

          秘密性,秘密需有合理之保密措施,此須以秘密所有者之主觀和客觀來觀察,若所有者認為非屬營業秘密,法律自無必要介入,若所有者認為係營業秘密,仍應考量客觀上保密措施是否足夠。

 

肆、案例說明

         本案老奶奶以滷蘿蔔的好手藝開店,已將秘方使用於事業上,產出經濟效益,可認定此秘方具有經濟性,然是否有合理之保密措施,查本例老奶奶主觀上不隨意外傳,主觀上具有保護此秘方之想法,且在秘方本上印有「滷蘿蔔機密秘方不得外洩」之印文,老奶奶是在滷蘿蔔時使用,平常皆放置於保險箱內,應屬合理之保密措施,因此可認定老奶奶的滷蘿蔔祕方應屬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奶奶保險櫃.jpg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