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新聞:彰化縣一名家產千萬的楊姓男子,去年4月因怒罵醫護人員「你們就是下賤、就是欠罵、要人家大聲才會做事」,被台中高分院判拘45日、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事後他因不想被關,上月6日帶錢到彰化地檢署要求繳罰金,不料被執行檢察官以4大理由拒絕,並當場發監執行,楊男不滿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又被駁回,等於是被二度打臉。(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01/875753/)

 

貳、案例說明

    判決已有得易科罰金,為什麼還會入監執行?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處之得,在判決宣告部分是由法官決定,若判決主文有記載得易科罰金,此時是否真的可以易科罰金,還要經過執行檢察官這關,實務上經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皆會准許,除非有兩種情形,執行檢察官則不予易科罰金。

以下為不予以易科罰金之兩種情形:

  1.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2. 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執行。

    本案例即是以第一種情形「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依據並以四個理由,不予楊姓男子易科罰金,對於此處分得聲明異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4),但本案例法院亦駁回異議,因此楊姓男子必須入監服刑。

 

参、相關判決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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