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甲公司在大陸生產玩具上有商標,但甲公司未在台灣註冊商標,乙見甲未註冊因此先在網路買甲公司商品,並在網站販賣該玩具,並使用商標,同時申請商標註冊,甲公司嗣後要註冊,發現商標竟然被乙註冊,於是向智財局提起異議。

 

貳、商標法相關法條

  一、第30條(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

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第48條(提出異議)

第一項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三、第57條(商標註冊之評定)

第一項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参、商標搶註說明

實務上審理搶註他人先使用之商標情形,依序審查以下四個要件:(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三)申請人因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四)未經他人同意申請註冊,前二要件依雙方所提商標觀察,而「申請人因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其中何謂其他關係,應指申請人與他人間因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類似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並搶先註冊而言。倘當事人具有同業競爭之關係,渠等雖無業務往來,然在國內外相關或競爭同業之間因地緣或業務經營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存在而搶先註冊,符合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21號、101年度判字第286號、103年度判字第710號行政判決)。

 

肆、案例說明

本案例甲未在台灣註冊商標,反而被乙搶先註冊,此時甲公司變成不能在台灣使用自己的商標,此乃註冊主義使然,而乙搶先註冊商標,乃俗稱之搶註行為,依上開要件審查,符合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之商標及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然是否有符合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之情形?查乙乃在網路販賣玩具,乙買進甲之貨物,縱未簽訂經銷契約,無業務往來,然因乙亦屬販賣玩具之同業,其買進甲之商品,已知甲公司之商標,可見乙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而搶先註冊,應符合搶註行為之要件,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要件不得註冊商標,甲向智財局異議,應可成功撤銷乙搶註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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