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臨時工廠輔導期限

 政府為能掌握工廠汙染及營運狀況,立法院於民國99年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於同法第33條、第34條放寬規定,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為主,於輔導期限自9962日起至10962日止,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貳、農地臨時工廠合法化之條件

農地臨時工廠合法化,首先需確認土地是否在168個特區(經濟部公告連結),再將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此變更需符合若干規定,例如,增加1.5公尺的隔離綠帶、30%以上的公共設施,還要付出回饋金,才可能變更土地編定。如果是位在特定農業區,需經過內政部審查。而變更方式可分「特定地區整體變更」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所需符合的要件依不同方式而要求條件(如附圖簡報)

 

186區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報。)

 

参、農地臨時工廠合法化好處

低汙染之特定地區農地臨時工廠完成補登後,依規定將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讓參農地臨時工廠合法,有助於政府掌握管理,企業亦可合法永續經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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