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甲積欠乙借款300萬元,乙向甲提告請求給付300萬元,乙第一審勝訴,法院並宣告假執行,乙因未收到法院判決,不知可聲請假執行,此際甲為免財產被執行,而處分名下唯一一棟不動產給丙,嗣後乙收到法院判決,於聲請假執行時發覺此事,憤而提告。

貳、相關法條和判例

   一、刑法第356 條毀損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二、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所負債務業經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而言(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55年度臺非字第1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参、案例解析

本例甲受法院假執行之宣示,假執行之宣示,一經宣示即生效,並不以判決文書是否送達為準,乙於法院宣告假執行之日起即可隨時向法院對甲聲請假執行,此時即屬「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甲又僅剩此不動產可供假執行,且意圖損害乙之債權而處分不動產於丙,已構成毀損債權罪。又若丙知悉甲損害債權之計畫,而通謀接收甲之不動產,丙與甲即成立毀損債權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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