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依大法官解釋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既成道路即為私有土地符合前述三要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人因此不得任意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然既成道路所有人除了大公無私地給公眾使用外,還可以如何處置?以下將以都市計畫內既成道路為例簡述之。

貳、可選擇之處置方式

    一、請求政府辦理徵收補償

                      此乃依大法官解釋第400號之意旨,然因現實上政府難以籌措資金徵收補償,此方案可行性較低。

    二、用做捐贈抵稅

                     早期常以低價購入,但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地價列舉扣除,使政府稅收因此減少,因此財政部在105727日修正法源,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既成道路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且該標準自2017年起由各國稅局參考各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逐年檢討調整報財政部公告。

    三、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將容積率移轉

                      既成道路若在都市計劃區範圍內,且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則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容積移轉,將土地之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若未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可加入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依上開實施辦法辦理容積移轉。

参、小結

綜上所述,都市計畫內之既成道路,除了供公眾通行之外,亦可考量前述三種處置方式,活用既成道路,發揮不同的使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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