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阿旺伯想要把名下一間別墅送給自己的兒子小旺,為了避免被課徵贈與稅,於是和兒子簽買賣契約,但無支付價金,再以此向地政機關登記移轉原因為買賣,藉此免去贈與稅之課徵。

貳、相關法規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二、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參、本案解析

    阿旺伯愛子心切,贈送名下別墅給自己兒子,阿旺伯並未收取價金,提不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阿旺伯以此假買賣規避應課徵之贈與稅,藉此欺瞞國稅局,逃漏贈與稅,符合以詐術逃漏稅捐之要件,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另阿旺伯明知不動產移轉原因為贈與卻向地政機關之登記人員謊報是買賣,亦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又阿旺伯的兒子小旺,亦可能觸法,因為阿旺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逃漏稅捐的行為,皆跟小旺有共同意思聯絡以及共同行為分擔,因此小旺符合上開犯罪之共同正犯要件。

本例阿旺伯假買賣真贈與的行為,不但沒對小旺有好處,反而害到小旺要承受刑事責任,因此在處置不動產時,若需做節稅規劃,務必請教專業人員意見,避免觸法。

 

肆、 相關裁判參考

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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