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精神撫慰金為非財產上損害,此種損害具有抽象、主觀、難以計算之特性,因此撫慰金數額之算定,則由法官依自由心證,依全辯論意旨綜合判斷數額,然因所憑標準不一,有時同一類型、相似損害之案件所定撫慰金數額,相差甚大,令人難以捉摸,因此本文回歸精神撫慰金的功能,藉此探索適當的賠償數額。

貳、精神撫慰金的功能
    一、損害填補功能:精神慰撫金本質上屬於損害賠償,即透過金錢之利益填補被害人精神上不利益或精神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雖不會因金錢賠償而消失,但可以此金錢從事有益身心之活動,已達減輕精神損害之目的,因此具有損害填補之功能。
    二、克服功能:透過給予被害人金錢賠償,使被害人經濟生活獲得利益,自然有助於被害人克服精神上損害。
    三、慰撫功能:金錢給付或許無法完全填補或克服精神上痛苦,但藉由使被害人感到金錢上滿足獲得慰撫,使其心理得到慰藉,平息怨念。或可說透過金錢的給付,使被害人知悉加害人應對損害負責,使得心理獲得滿足。
    四、制裁功能:實務上法院斟酌考量加害人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且考量加害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屬有制裁意味。另加害人給付超出被害人實際支出之費用,將使加害人深刻感受到法律對其行為之否定評價,並且可預防加害人再次違法。

參、小結
    綜上功能之論述,在主張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時,可從以上功能為出發,提出相關證據,從被害人受侵害之情節、身分、背景、資歷等綜合考量,使主張之相當賠償數額符合精神撫慰金之功能,而有利於被害人從痛苦中舒緩、得到心理上之滿足。


參考資料:
一、陳瑩,民事損害賠償法上慰撫金數額算定標準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8。
二、許金樹,慰撫金之原因事由與實證觀察,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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