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問題:勞工因其個人因素加班,是否可請領加班費?
  • 貳. 何謂加班?

所謂加班即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那又衍伸出何謂正常工作時間,這需看勞工與雇主間是否有約定工時,如未約定,則適用法定工時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但勞工與雇主間的約定工時如超過八小時,超過八小時的部分仍為加班。試舉一例,小馮和其老闆約好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六小時,則小馮在周三上班時數達到了八小時,超過兩小時的部分,小馮的雇主須付加班費。

  • 參. 勞工因其個人因素(未於時間內完成工作,或是故意加班請領加班費)加班,該如何處理?

一. 舉例來說,小馮被雇主交辦一個工作,須在三天的正常工作時數內完成,可是小馮卻需要靠每天加班才能在三天內完成,小馮向雇主請領加班費是否有理由?

二. 這個案件的問題在於,雇主所交辦的工作需在三天內完成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小馮請領加班費當然有理由,因雇主要求小馮犧牲他的時間,在契約外延長工作時數;但如果合理,幾乎每個人都能在三天內完成工作,只有小馮沒辦法時,雇主可否拒絕給付?由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來看,雇主主動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就該給付加班費,而本案件中,小馮雖因雇主交辦的業務而加班,但雇主並未要求小馮在正常工作時數外工作,而且係因小馮自身能力不足,為小馮主動加班,雇主無庸給付加班費,但考量企業形象及勞工照顧,雇主仍有審酌給予加班費的空間。

  • 肆. 雇主對於勞工因其個人因素加班,該如何因應?
    雇主對於勞工能力不足,或是故意加班以為獲取加班費,筆者認為雇主可以下列兩種方式處理:

一. 採取加班核備制度:
如果係勞工自身能力不足而要加班,可採勞工主動向雇主核備制,於雇主核可的時數下請領加班費。

二. 雇主終止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4款之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則在勞工故意加班的情形,雇主可依本條之規定,終止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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