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前言,因應1051221日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就第74條做出修正,本條又稱吹哨者條款,本文將介紹何謂吹哨者條款,及本條之立法目的及修法重點。
  • 貳. 何謂吹哨者[1]
    吹哨人(英語:Whistleblower,又稱告密者、告密人、吹哨者、舉報者、揭黑幕者)指的是一個揭露一個組織(無論是私有的還是公共的)內部非法的,不誠實的或者不正當的行為的人。這些行為可以被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比如違反企業或組織內部規定,違反法律,可能對公眾安全及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是欺詐與腐敗。而吹哨人可以選擇將有關這些行為的信息對內或者對外公布。如果是對內公布的話,該吹哨人可以選擇將信息披露給該組織內部的其他人以引起注意並解決問題。如果是對外公布的話,吹哨人可以選擇將有關資料交予第三方組織,比如聯繫媒體公之於眾,或者向政府部門/有關機構反映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吹哨人往往容易被被吹哨者實施報復打擊。許多第三方組織,比如維基解密往往會為他們提供一定的保護,但這種保護往往十分有限。吹哨人通常會面對被吹哨者的法律訴訟,刑事指控,誣衊以及停職等報復性處罰。但這些人往往也能起到不少正面作用,比如大幅度降低行政監察成本,制止問題的發生,對不遵紀守法的企業有很大威懾力。在歐美很多國家都立法建有「吹哨人制度」,「吹哨人制度」的法理在於:無論舉報人的動機和目的如何,只要舉報屬實,有利於社會大眾維護公正,就應得到法律保護。
  • 參.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肆. 立法目的

一. 增訂雇主對「吹哨者」之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

二. 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分保密,爰酌修原條文規定,以茲明確。

  • 伍. 結論:

此次修法雖強化了勞工的權益,鼓勵勞工勇於申訴,勞工除不受雇主不利處分之威脅,並增加主管機關之責任,需於受理申訴後限期完成調查並回報勞工,但考量我國勞檢人力不足,勞檢人員受理上將趨於謹慎,甚至拒絕受理,且對申訴人的身分如洩密,該如何舉證為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所為亦為難事。
 

 

[1]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B9%E5%93%A8%E4%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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