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阿強租套房給小明,小明已欠租金兩個月,阿強不斷提醒和催討,小明仍不給付,甚至不接阿強的電話,阿強忍無可忍,趁小明在套房時,擅自開鎖進入房內,跟小明催討房租,阿強會不會構成犯罪?

貳、相關法條
一、刑法306條:
      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項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二、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意旨:「所謂無故侵入,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進入他人之住宅而言。」
三、 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091號判決意旨:「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乃指未得該住宅之支配或管理權人之明示或默示認許,且無正當理由而擅行侵入者而言。」

參、 本案解析
阿強已將房屋出租給小明,小明由於對該場所之使用權而可主張住屋權則取得該住宅之住屋權、支配或管理權,在阿強與小明解除契約前,小明仍有住屋權利,因此若未得小明同意,阿強無權進入小明的套房內。
阿強可否以討取積欠租金為正當理由進入套房?按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本例阿強積欠租金應以取得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小明財產,擅自進入他人套房侵害他人隱私,亦對他人居住自由安全造成損害,實非具有正當理由。
綜上討論,阿強在合法解除契約前,小明仍有權使用該套房,阿強未得小明同意,亦未有正當理由擅自開鎖進入小明套房,構成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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