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前言:近年來無菜單餐廳興起,各店大廚憑藉各自本事每天去市場挑選最新鮮的食材,以當天的食材決定當天菜色,店內的餐點價格每天隨著食材變動,民眾去到這種無菜單餐廳結帳時,常就消費價格發生爭議,那麼民眾如果對商品價格覺得並不合理時,是否該付錢呢?[1][2]
  • 貳. 舉例:
    小馮最近交了一個女友春日,知道春日愛吃日本料理,於是小馮上網找到一間據說食物非常好吃的日本料理店,但是這家店沒有固定菜單和價格,都是交由店家當天決定,寵愛女友的小馮仍帶著一顆希望能看見女友露出開心笑容的心請女友來此日本料理店吃飯,餐點很美味、用餐氣氛也很好,但是結帳時,小馮參考網路上別人的食記平均價格原先預估兩人約一萬元,可是這約會這天店家卻向小馮報價七萬元,小馮覺得非常不合理,試問小馮是否該付七萬元?
  • 參. 法律上之爭議

一. 小馮與店家間是否已成立契約?

二. 如成立契約,該契約之性質?及小馮支付價金之義務。

三. 如不成立契約,店家該如何向小馮請求?

  • 肆. 解析

一. 契約是否成立?

  1. 契約成立之要件: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參酌民法第153條之規定)
  2. 本案例中,小馮來到店家用餐,因這店家的料理皆由店家決定,小馮沒有點餐,是否有意思表示非無疑,而所謂的意思表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把內心的想法對外表示的行為,於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無論明示或默示皆可,所以本案是不是能把小馮吃下店家提供的料理當作默示意思表示,也有討論的空間。

二. 契約的性質?

  1. 本案中,有可能成立買賣契約或著是承攬契約,買賣契約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承攬契約重在工作之完成。
  2. 所以如果覺得小馮和店家間為買賣契約(參酌民法第345),兩者必須在買賣的標的物及價金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才成立買賣契約,民法第346條又補充規定,價金如未具體約定,但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就本案來看,小馮與店家間未就價金具體討論,且店家沒有就食物標上參考價格,兩者未就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似不成立
  3. 又如果認為小馮與店家間為承攬契約(參酌民法第490),承攬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烹飪),他方於工作完成給付報酬,此之報酬依民法第491條規定,如未特別約定,按照價目表給付,沒有價目表的話,按照習慣給付。本案中小馮與店家間雖未就報酬具體約定,但報酬的價格仍得依習慣決定,小馮與店家間就工作內容與報酬意思表示合致,成立承攬契約,僅就所習慣的數額兩人有所爭執。

三. 如契約不成立,店家該如何求償?

  1. 依上述內容,如果覺得小馮與店家間為買賣契約,且契約並不成立,店家仍得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
  2. 惟不當得利僅就所受利益返還,那所謂的利益於本案中,指的是食材價格?還是烹煮後的料理?如果是烹煮後的料理,因為本案的店家沒就料理標價,繞了一大圈問題又回來了,所以法官下判決時就所受利益還是看法官參考市場價格(習慣)做出核定。
  • 伍. 結論

消費者去餐廳消費,東西都吃完後說我不知道價格,所以我們間沒有成立契約、我不想付這筆錢,店家一定會急得跳腳,許多路邊攤、小吃店也都不會刻意標榜料理價格,多數消費者也不是刻意想吃霸王餐(霸王餐就涉及刑法詐欺罪的問題),只是覺得料理價格不合理,基於店家與消費者間的互信,應該還是認為有契約成立,縱然不是承攬契約也是無名契約,也可以參考買賣及承攬之規定。
另一方面,也建議店家可以就食材及烹飪費做參考價目表,以減少消費糾紛,維護店家自身商譽。

 

[1] 9個人吃12萬,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
https://plainlaw.me/2016/01/28/sushi/

[2] 淺談無菜單料理的法律問題
http://otakulawyer.pixnet.net/blog/post/443458946-%E7%84%A1%E8%8F%9C%E5%96%AE%EF%BC%8C%E6%B2%92%E6%B3%95%E5%BA%A6%EF%BC%9F%EF%BC%8D%E6%B7%BA%E8%AB%87%E3%80%8C%E7%84%A1%E8%8F%9C%E5%96%AE%E6%96%99%E7%90%86%E3%80%8D%E7%9A%84%E6%B0%91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