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阿強賣了自己建的未保存登記鐵皮屋給小美,小美買了就放著,想說可以增值,阿強看小美都沒住,未得小美同意,就自己跑進去住起來,還換了門鎖,小美發現要把阿強趕走,阿強就不走了,還嗆小美這房子沒登記,小美很生氣,憤而提告竊佔罪。
貳、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二、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五五):「本條第二項「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之竊佔二字,指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言。他人二字包括所有人、占有人在內。」
      三、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要旨:「按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構成要件,所謂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係指在他人不知情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言。」
參、本案解析
       本案阿強賣的未保存登記鐵皮屋,並非移轉所有權,因不動產所有權乃需登記,未登記之不動產則無法移轉登記,因此所有權仍屬原起造人,阿強仍是本案鐵皮屋的所有人,然阿強將鐵皮屋賣給小美,實則係賣鐵皮屋的「事實上處分權」,小美因此得占有使用鐵皮屋,又依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刑法第320條第2項所稱之「他人」,包括了占有人,因此雖然阿強是所有人,然其未得小美同意,趁養地之際,小美不知情之下而入住,還換了鐵皮屋門鎖,應認有意圖自己不法利益,竊佔佔有人小美之不動產,阿強之行為構成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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