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言
       債權人取得了執行名義,接下來就得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以利強制執行之進行,以下介紹債權人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

貳、查詢方式
    一、向國稅局申請
       取得了執行名義則可依此向國稅局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關於不動產部分則顯示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存款、股票和所得等則顯示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出來的清單仔細詳閱,有些債務人名下沒財產,銀行也沒有存款,然而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卻有郵局的扣繳紀錄,此種情形請注意,這可能是債務人存有定存,因此郵局給予的利息。 
    二、法院職權調查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此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依據。
    三、命債務人陳報
      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可想而知,此方法效果較不佳。
參、 建議
      查詢債務人財產,最早知道越好,因此可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即為對將來欲執行的財產加以扣押的制度,此制度可避免債務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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