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言:台灣位居於北迴歸線上,介於亞熱帶及熱帶之間,為雨量充沛的國家,台灣的雨量[1],在冬季時下雨的主要原因是受到東北季風的影響,在東北部的迎風面下雨的機會最大。春季時主要的天氣系統是鋒面,而夏季時潮濕的西南氣流 常會引起豪大雨。另一個重要的天氣就是大家所熟悉的颱風,颱風的影響會從夏天持續到秋季,到了秋季時天氣又會逐漸開始受到東北季風的影響。而每到雨季時,或多或少會出現大雨成災造成民眾身體、生命安全及財產的危害,本文即要藉水災為例,說明國家賠償的程序以及政府機關是否有賠償義務。

貳.  國家賠償的處理程序(以台北市政府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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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政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

  1. 請求書的內容,須遵守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2. 建議可至申請機關的法務單位下載請求書格式範本,依照格式填寫。
  3. 書面請求為國家賠償法第10條所規定的必要先行程序。

二. 機關確認是否為賠償義務機關

  1. 非賠償義務機關:將請求書移送至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如有爭議則依國家賠償案件權限爭議處理。
  2. 認定為賠償機關:進一步認定當事人主張是否有理由。

三. 當事人主張有無理由之認定

  1. 認為無理由:機關應函覆當事人拒絕賠償或使用拒絕賠償理由書,並附教示條款告知當事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2. 認為有理由:認定是否為小額事件。

小額事件:
指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機關得逕與當事人協議;但如金額在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之間,機關得函經法務單位之同意,逕與當事人進行協議。

非小額事件:
賠償義務機關擬具意見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為無賠償責任者,即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審議結果為有賠償責任者,即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3.協議之認定:

(1)協議成立:機關給付賠償金。

(2)協議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發給請求權人協議不成立書,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四. 國家賠償訴訟

1      法律規定(國賠法第11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      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三種情形:

(1)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絕,起訴時須附有拒絕賠償之證明書。

(2)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機關於30日內未開始協議,起訴時須附有已申請協議之證明文件。

(3)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未成立協議,得申請領得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並需於起訴時附上。

3      國家賠償訴訟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

我國國家賠償訴訟採雙軌制,依國賠法第12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地方法院民事庭),但依國賠法第11條規定,如已提起行政訴訟者,得合併請求國家賠償(高等行政法院)。

 

[1] 交通部氣象局-台灣雨量的簡介http://www.cwb.gov.tw/V7/climate/climate_info/statistics/statistics_1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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