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食安法適用上的難題

一. 對中小型食品業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相當困難:
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指食品有關的資訊,從原料(農產品)來源、生產(養殖)、收穫後處理、加工、製造、流通、運輸、銷售的每一階段,都可以向上游或下游追蹤及追溯查詢。但此系統建構所需的時間及金額龐大,對於中小型食品業者而言,建立的可能性甚微。

二. 業者自主管理的協助平台不足:
修法後食品業者應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檢驗或其他機構檢驗,對於較大規模的業者,有能力建構自我檢驗系統,但此先進之設備與儀器,非中小型規模業者所能負擔,有賴送其他機構檢驗,而現行檢驗機構有限,業者眾多,需檢測的樣品亦多,檢驗費用不低,政府雖修法立意良善,但行政資源仍不足。

三. 食品添加物的全面揭露與商業機密上的衝突:
雖因商業機密得不標示食品添加物香料部分,但非香料的部分如對該食品業者而言仍屬商業機密時,此衝突該如何處理?

四. 重罰下仍不能夠抑止不法情事:
修法後雖罰責大幅提高,但業者是否遵循法令而自我管理仍為問題,業者對於法令是否清楚?是否了解該如何執行自我管理?對於食品安全的認識宣導有賴政府機關加強。

五. 產品原料來源之安全性追蹤:
對於國外進口之原料,乃業者提供證明供機關檢驗,但此證明之真實性是否完全無疑?外國政府與我國間就食品原料出口,如建有官方管道,廠商於進口食品原料時,能多一分保障。

  • 貳  未來修法方向[1]

一. 輔導監督業者自我管理:
業者自我管理之修法目的立意良善,但業者常如無頭蒼蠅不知如何管理,為免麻煩則逃避管理責任,應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負起督導之責。

二. 原料、製成端檢驗強化:
現行檢驗多以成品及半成品為主,然而問題食品多為原料或製成端出問題,不肖業者可藉由製程手法規避檢驗不良結果。

三. 食品添加物安全標準國際化:
目前食品添加物安全標準乃由衛福部規定,惟此標準無法與國際接軌,對於出口食品的業者而言,同樣食品需要做出兩套檢驗,增加企業成本,又國際上食品添加物之研究逐年新增,如能跟隨國際標準,對於國民之身體健康亦有幫助。

四. 產業官方學者之交流平台:
現行法之規定以檢驗為主,但實際執行只有第一線之業者才知道,檢驗外之問題,業者與官方需有定期交流管道,業者間也能互相提供資訊,學者則就最新國內外研究進行報告,建構完整的產官學系統。

 

[1]食安法再修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8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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