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近來有民眾為表達自身想法,將富有歷史及文化意義的八田與一銅像斷頭甚至破壞國小前的狛犬,除了有面臨毀損罪的可能性外,本文要討論所謂象徵性言論及得否主張言論自由而阻卻違法。
  • 二.象徵性言論[1]

(一) 意義:
人民表達各種想法與觀點,並不僅限於用聲音或文字為之,此等用行動來表現意見的方式,憲法學上稱為「象徵性言論(symbolicspeech)」,此等行為,則可稱為「表現行為(expressiveconduct)」,亦即把意見傳達給他人。

(二) 言論自由之保護: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該條已明確規定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且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亦規定「人人應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或傳遞各種信息或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亦已明確揭櫫「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行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三) 象徵性言論之要件:
 1.表意人主觀上想藉由這樣的肢體動作表達一定意念。

2.配合客觀環境,外人也能從這樣的肢體動作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的想法。

  • 三. 言論自由

(一) 言論自由的範圍與其限制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且依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始可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亦即透過法律之適當節制,以防止人民自由權利之濫用,刑法上限制憲法上基本權之規定即是。

(二) 象徵性言論是否得阻卻違法
限制基本權之刑法,必須在基本權之脈胳下進行解釋,在基本權可能受限制之影響中,刑法再度受限制,以便將各自基本權所包含之價值意義考慮在內。亦因依基本法價值秩序之要求與考慮根本價值體系之一致性,進行價值衡量,若行為人所保護之利益具有優越性,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因而被阻卻違法。若否則行為人所欲保護之利益,即不具有優越性,不得主張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阻卻違法。

 

[1] 105,上易,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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