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隨著補習班實名制的制度上路,地方政府要求補習班老師的本名和學歷都必須上網登錄,也發現所謂補習班名師名不符實的情況,筆者也藉此機會討論,如發現補習班名師真實學歷不符其所稱時,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並將分三個部分討論,對於補習班的勞動契約,對於報名參加補習課程的學生所負的民事及刑事上責任。

補習班對提供虛偽學歷的老師該如何做

(一) 補習班適用勞基法
補習班為適用勞基法單位,所僱用的勞工(含教師、職員)均為 勞基法之適用對象,補習班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 補習班得終止與教師間的勞動契約[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根據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惟徵才企業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逾上述30日法定除斥期間,徵才企業即喪失得依該條款規定單方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之權利。

(三) 提起刑事告訴

  1. 提供假學歷的老師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惟司法實務上對構成該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97,易緝,143),或是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105,,544),莫衷一是。
  2. 如該老師所提供的學歷資料為偽造,可能構成刑法第212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而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係為保護公共信用法益,倘偽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則將足以混淆大眾對於真正證書之可信性,並終使證書喪失其所欲表彰證明真實之功能,故對於本條所稱「足以生損害」不以發生實質損害為必要(103,,796),又老師進而行使偽造的學歷證書,得論以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四)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補習班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2項與第1項不同,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且當補習班提起刑事告訴時,得附帶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無須繳納裁判費,又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認為:「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限為第500)所謂,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2. 補習班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該老師就其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責任,補習班與該老師間乃為雇傭契約,而該老師無法提供補習班所需要的學歷,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1] 履歷不實的法律風險
https://plus.104.com.tw/activity/caedc5fa-5727-4722-9afb-a98bf3b1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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