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可如何請求

(一) 提起刑事告訴

  1. 如補習班廣告上所揭示的老師學歷與真實不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但要注意:「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第303條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54年台上字第1894號判例參照)」,所以學生如欲就詐欺罪提告,應以自然人為被告。
  2. 如補習班的人員知道該老師學歷不符,則該補習班的負責人、該名老師,皆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 民事上之請求

  1. 補習班與學生間多簽訂定型化契約,而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依照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相對人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預先擬定之交易條款所訂定之契約,且此契約應為買賣契約,學生向補習班購買教學服務,故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一般補習班與學生間所訂立的定型化契約,多為補習班單方訂定,對學生不利,學生想要請求解約、退費大不易,可依此規定主張補習班違反誠信原則而契約無效。
  3.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如補習班刊登廣告說某某老師為某某知名學校畢業,但實際上卻不符實,學生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補習班請求損害賠償,但值得爭論的點為,補習班所提供的教學服務中,老師學歷是否為服務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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