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老舊大廈已蓋好近20年,總幹事阿強是受雇社區負責巡邏維護社區安全之人,社區大樓牆壁的磁磚老舊且有剝落,有住戶要求總幹事要修理,總幹事阿強卻無動於衷,也沒有設立警戒線,果然一天風大,把一片磁磚吹落,就這樣砸到了行人,行人被砸後送醫不治。
貳、相關法規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參、    案例說明
    本例總幹事阿強是受雇於該社區負責巡邏維護社區安全之人,因此負有管理、維護社區大樓及其屬公設之週圍環境之義務與責任,大樓牆壁的磁磚老舊且有剝落,阿強被告知此情形,應有注意及作為義務,即應警戒、維護,或報請社區管委會委由他人處理均無不可,而阿強卻疏未警戒、維護,致磁磚被吹落而砸死人之事件發生,阿強可謂未盡維護社區大樓公共設施之安全責任而有過失,並因此致人於死,應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70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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