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嬸力女超人」是一位低調的英雄,常默默行俠仗義,不欲人知,許多人都好奇她的身世背景,某天深夜的公園,有女子小美將遭受歹徒性侵,小美大聲呼救,正當歹徒將得逞之際,「嬸力女超人」出現制止歹徒,K了歹徒滿頭包,小美獲救後,萬分感謝,請嬸力女超人留下聯絡方式好報恩,女超人只淡淡一笑,小美將事蹟PO網希望能報恩,想找到嬸力女超人,網友們發起「人肉搜索」找尋許多公開資料,似乎就快搜尋出「嬸力女超人」為何人.......(未完待續)。
貳、 相關法條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2款:經當事人同意。 
  第3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 
  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第5款: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第6款:經當事人同意。 
  第7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第2項: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參、    案例解說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了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之方式,觀察法條可以發現幾項原則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權益、採取誠實及信用的方法、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目前網路上若對於社會關注事件,常出現「人肉搜索」以網路為媒介部分基於用人工方式對搜尋引擎所提供資訊逐個辨別真偽,部分又基於通過匿名知情人提供資料的方式搜集資訊,以尋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眾運動(摘自維基百科)。
       例如本案例,嬸力女超人不希望資料外洩,但她本身可能在使用社群網站或是曾在某些論壇,以公開方式留下資料,這些屬於主動公開的資料,應屬可蒐集利用的,至於若是熟人匿名爆料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之個人資料,恐有違法之虞,並且有所謂製作懶人包的網友,將未經同意公開之個人資訊刊登在網路上,依情節若無關公眾利益,恐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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