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現代國家機關偵查犯罪,不得不計代價僅偏重真實發現,在重視人權保障的法治國家,更應顧及權利保障,偵查機關應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偵查工作,避免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造成難以平復的傷害,而權利保障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訂有規範,此些權利除了國家應保障之外,民眾亦應了解,避免權利受損。
貳、偵查中之權利
  一、緘默權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於檢警調偵查時,得以不說不答為合法防禦,且依刑訴法第95條第2款偵查機關有告知義務,若違反告知義務取得之供述,將以違法認定,不得作為證據,另再依同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二、 請求資訊權
        如果不知道所涉罪名,將無法防禦,因此可請求獲得充分訴訟資訊,刑訴法第95條第1款,訊問時亦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之義務,若有變更亦應告知。
 三、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辯護人為被告防禦重要的幫手,除了得隨時選任之外,偵查中被逮捕或拘提的被告,亦有保障與辯護人之交通往來權,規定於刑訴法第34條第1項:「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及第2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以實質保障被告權益。
參、    小結
      面臨國家機關偵查,對被告而言可能是第一次遇到,對於未知的恐懼和種種的不平等,被告知悉上開權利,並配合辯護人答辯,希冀能保障權利,避免冤屈及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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