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六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二.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七點: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一. 勞工得不出勤的三種原因

縣市首長宣布停班。

勞工確實有交通障礙。

勞工工作地點雖然未宣布停班,但是勞工居住地區以及通勤必經之地宣布停班。

二. 勞工權益:
因天災之發生,雇主不得將勞工視為曠工、遲到、扣獎金,或是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甚至要求勞工補班,甚至解雇,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罰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工資如何計算:

勞工與雇主間為雙務契約,如因天災勞工未出勤,乃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而依民法第266條之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雇主就勞工未出勤的時間,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又上述要點第7點乃規定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雇主與勞工間事前訂定的工作規則中如另有規定,則依工作規則處理。

再依現行法規,我國並沒有天災假此種假別,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災日出勤,要點也僅規定「宜」加給勞工工資,所以原則上雇主所給勞工的工資為普通工作日的一日工資。

四. 總結
勞工與雇主間,就天災之停班,關於是否該出勤、工資之計算,是否該給加班費,仍有賴事前工作規則之規定,應由妥善規定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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