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言
       在新聞喧騰一時的惡房東行徑,顯示出租賃雙方的不平等,因此內政部為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6年開始實施,若有不符合規定之房東將受最高30萬元之處罰。
貳、    相關規定
      增訂重點分述如下:
     一、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為解決出租人(下稱房東)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押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之擔保金(押金)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擔保金(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下稱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二、明訂水電費單價: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例如:每度__元),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三、明訂房東修繕為原則:為解決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四、提前終止租約應遵守事項: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本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之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時之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五、增列不得約定事項: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之內容或文字。
     六、明訂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參、    結語
       綜上說明保障了承租人權益,或許房東會因此調高租金,就算調漲也要顧慮是否真的要冒險調高租金反而租不出去,租屋市場自會調節,然最重要的是承租人必須知悉這些新的權利,若房東的租賃契約不符合新制要求,房客可以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亦可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如無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或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連結:
一、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1455&type_code=02
二、    契約書範本http://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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