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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

論全球營業秘密保護及專利訴訟實務

論壇時間:2018年12月7日

報名詳情請看: https://www.surveycake.com/s/dV8mO

 

壹、    案例
一、    阿強犯殺人罪,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坦承犯行,可否適用簡易處刑判決?
二、    阿明犯偽造文書罪,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坦承犯行,可否適用簡易處刑判決?
貳、    相關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簡易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1項: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第2項: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二、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2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3項: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第4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三、刑法第41條
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參、    案例解說
一、    首先觀察法定刑,阿強所犯殺人罪,法定刑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低本刑是十年以上,不符合刑法第41條之規定,非屬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之適用範圍,因此縱使阿強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坦承犯行,不適用簡易處刑判決,然自首於量刑時惟重要考量因素。
二、    阿明犯偽造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41條之規定,屬得易科罰金之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之適用範圍,因此阿明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坦承犯行,適用簡易處刑判決,而得請求檢察官為簡易處刑判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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