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王老先先有塊地價值3000萬,還有存款1000萬,有感於老婆王老太太為家庭的付出,以及對自己的照顧,雖然愛情是無價的,但是王老先生為表示誠意,送給王老太太土地和所有存款,豈料贈與1年後,王老先生逝世了,王老太太悲傷之餘,請教該如何申報遺產。

貳、    相關法條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參、    本例說明
王老先生將名下價值3000萬土地和1000萬財產贈與給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不用課徵贈與稅。
然而王老先生卻在贈與後一年往生,此時須小心注意,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往往受贈人會認為被繼承人已完成贈與,應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然依法被繼承人往生前二年,所贈與給配偶之財產仍應納入遺產稅額,若漏未申報,遭查明後,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因此王老太太應將所受贈之土地和存款納入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捐,避免漏報而補徵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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