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阿強喜歡把馬路當競技場,覺得整個馬路他HOLD住,但馬路如虎口,阿強在一次騎車時,忽然想到要回程拿個東西,就想也不想,看也不看,在外側車道,未打方向燈,直接將機車龍頭向左轉,而阿財開著貨車,依速限直行,看到在前方的阿強忽然左轉,阿財來不及反應,緊急煞車後,依然撞到了阿強,阿強也因此上了西天。
貳、    相關法條
1.    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要旨:「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參、    案例說明
       阿強在馬路上隨心所欲騎車,終於吃鱉了,這樣子未注意後來來車直接左轉的行為,會讓後方來車來不及反應,在法律上,阿財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但阿財是符合速限,遵守交通規則行駛貨車,且盡相當注意義務,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當阿才發現阿強忽然左轉之際,亦緊急煞車以防止危險發生,因此依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見解,阿強得主張「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
    綜上說明,騎車開車時千萬別隨心所欲,別因一時方便和小小的疏忽,反而造成大大的遺憾。

參考判決:
一、    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 判決
二、    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91號 判決
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602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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