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壹、    案例
      阿強持阿財101年6月23日開立金額300萬元之本票,於106年6月23日才聲請本票裁定,並以此裁定向阿財聲請強制執行,阿財發現阿強所持本票已罹於3年之時效,阿財該如何主張權利?
貳、    相關法條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第1項:「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三、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參、    本案解說
       阿強於本票已罹於3年之時效後才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法院因形式審查,仍會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然因實體部分有爭議,此時阿財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因本票已罹於3年之時效,票據債權人之請求權消滅,此情形屬債權有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阿財可據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考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北簡字第309號民事簡易判決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